宛如大赦

稍微研究了一下關於赦免的法令:依憲法第四十條及赦免法之規定,赦免包括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均由總統依法行使。大赦需經過行政院會議決議,立法院通過才得執行,特赦、減刑及復權則由總統命行政院轉令主管部審議。然而全國性的減刑需比照大赦程序辦理,也就是說,這次的減刑等同大赦,影響所及並非一紙法務部的公文這般簡單。

然而從歷史來看,除了表彰皇威的大赦天下之外,每當朝代即將滅亡前,就是不斷地大赦,因君主已無法從日政中建立其威信,只能試圖從大赦的手段來討好人民,殊不知大赦容易造成法理秩序的毀壞:每大赦一次,就摧毀一次人民對於法律的信賴,最後造成社會秩序的崩解,導致滅朝。三國諸葛亮治政以惜赦為主,反對帝王即位後大赦的慣例就是出自於此觀點。

既然大赦是憲法賦予總統的權力,我們也就該尊重憲法,畢竟我們是個民主立憲的國家。 但此次提出減刑之理由:「紀念二二八事件六十週年」與「解除戒嚴令二十週年」,政府實在應該捫心自問,這兩項過去統治者因歷史時空所鑄下的錯誤,無數人為此白白犧牲或背負著歷史的痛苦,值得我們用大赦來這樣慶祝嗎?這不就跟過去蔣介石時代為了祝壽而大赦一樣的荒唐可笑?

不反對政府依照憲政體制執行赦免,只不過像這樣執行宛如大赦的全國性減刑,是否更該如履薄冰,研擬好相關更生人的後續配套措施後再執行,才不至於發生像昨天台大副教授無緣故被減刑出獄的煙毒更生人活活打死的慘劇。否則死了一個台大教授之後,還要犧牲多少人無辜的性命才夠慶祝這樣的大赦恩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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